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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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丙○○
丁○○乙○○甲○○被告 賴清一 即祭祀公業 賴文 管理人
住嘉義市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賴文祭祀公業財產合計新臺幣(下同)290,461,348元,又原告丙○○主張其就賴文祭祀公業派下權比例20分之1、原告丁○○主張之比例為30分之1、原告乙○○主張其就賴文祭祀公業派下權比例10分之1、原告甲○○主張其就賴文祭祀公業派下權比例20分之1,是原告丙○○、丁○○、乙○○、甲○○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4,523,067元、9,682,044元、29,046,134元、14,523,067元【計算式:(290,461,348×1/20=14,523,067)、(290,461,348×1/30=9,682,044)、(290,461,348×1/10=29,046,134)、(290,461,348×1/20=14,523,0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139,867元、96,931元、267,640元、139,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