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字第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編號3、4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五月。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敍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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