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470號上訴人 黃陽壽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上訴人文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鄭火貴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被上訴人 谷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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