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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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救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救字第1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因起訴不合法經本院以98年度審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