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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