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六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巷7弄甲○○
弄1號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謂:原判決事實欄就變造與行使變造之「 邱盈章 」國民身分證之時間前後認定不一致,且上訴人即被告乙○○就何時交付變造之「邱盈章」國民身分證予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節,於警詢與第一審審理中之供述亦不同,原判決未予認定,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乙○○上訴意旨略以:伊對於犯行均坦承不諱,且賠償被害人之損失,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被害人亦表示諒宥,不再追究,足見犯罪後態度良好,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符合緩刑要件,請諭知緩刑,以啟自新云云。甲○○上訴意旨略稱:依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科刑應審酌犯人之生活狀況。又依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法院對於符合緩刑要件者,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生活陷入困境,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伊於原審已提出答辯狀陳明伊父親因腦出血住院治療,伊弟亦因椎間盤突出手術及持續治療,無法外出工作,家中生計全靠伊,原審就此部分隻字未提,顯未加審酌伊生活狀況即予論罪科刑,且對於所提出之二紙診斷證明書漏未審酌,而未宣告緩刑,與上開規定有悖,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
惟查:原判決綜合全卷證資料,本於事實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乙○○、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從一重論處其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已詳細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從一重論處且可上訴於第三審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並未指摘有何違背法令,徒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牽連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邱盈章」國民身分證部分為指摘,難謂已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乙○○上訴意旨僅以其犯罪後態度良好,符合緩刑要件,請求緩行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檢察官與乙○○之上訴均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另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無顯然失輕失重之情形,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件原判決量處甲○○有期徒刑一年,已詳為敘明其審酌甲○○一切情狀之理由,量定之刑罰亦無顯然失輕或失重之情形,甲○○上訴意旨對原審量處之刑罰,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徒以原判決未就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事及其提出之診斷書逐一敘明,即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依首開說明,自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同法第七十四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綜上所述,甲○○上訴意旨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亦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亦應予駁回。原判決認乙○○、甲○○牽連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部分,核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名,牽連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重罪部分,其等二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上開輕罪部分,自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同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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