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吳嘉翔 即建宏電氣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盛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蔡志強 台中銀行和美分行111年8月5日620,000元HIA0000000002盛倫電氣工程有限公司蔡志強台中銀行和美分行111年8月5日177,800元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