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育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B室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三八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供擔保人業經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取回本院96年度存字第386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200,000元,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504裁定書、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意書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3868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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