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啓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359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簡字第1017號),認被告被訴傷害部分,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羅啓豪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 羅啟豪羅勝輝 之子,羅勝輝與 羅畯瓏 為堂兄弟,2人間有買賣糾紛。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8日下午5時10分許,前去羅畯瓏、其子 羅禾瑋 開設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上之農舍,找羅畯瓏商談如何解決上開買賣糾紛,後因雙方言談間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恐嚇之犯意,對羅畯瓏恫嚇稱:「我2天前就想揍你了」等語,致羅畯瓏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羅禾瑋見被告情緒激動,遂上前制止,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攻擊、拉扯等方式攻擊羅禾瑋,致羅禾瑋因之受有臉部及右側膝蓋擦傷、左側手部受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傷害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羅禾瑋已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員司刑簡移調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羅禾瑋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爰就被告被訴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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