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調裁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83號聲請人 劉貴琳 相對人 余福心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雙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一、第一行「89年4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89年4月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曾啓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