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金福華食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奕鍊 訴訟代理人 蔡大智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9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林佳杏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南興路分社109年4月30日15,786元JAD0000000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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