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丁○○指定辯護人 林偉超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丁○○及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丁○○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鍚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