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送達代收人 許家菁 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二年促字第二一六六三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七千四百八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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