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額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元;(二)郵票:七百一十八元(聲請人原繳交九百二十五元,已發還二百零七元)(三)證人旅費:一千二百四十元;總計二千一百三十八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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