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峰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劉嘉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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