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兆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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