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0號原告 林根 被告 李恒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100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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