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0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037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貳萬陸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增補約定書、現金卡信用
貸款約定書、借款明細、信用貸款約定書、予備金申請書、
帳務明細等影本各1份為證,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
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爭議存在云云,惟被告並未
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爭議,原告之請求有何無理由之處,
其空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爭議存在云云,自無足取。從而
,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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