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思佑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被告 彭盈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詳本院民國104年3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方鴻愷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