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9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滿貫麻將」貳檯、「魔法球小 瑪莉 」、「戰象小瑪莉」及「新象王小瑪莉」各壹檯(含IC板計伍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原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為警在上址經警查獲,並扣得電子遊
戲機5臺(含IC板)」之記載,應補充為「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 郭炳元 正在把玩店內電子遊戲機檯, 陳孋婷 則受甲○○所託臨時看顧店內事務,並扣得上開電子遊戲機檯計五檯(含IC板計5片)」。
㈡原聲請書證據欄增列「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派出所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