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29號聲請人丙○○
號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乙○於民國95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8月22日,利息按年息3釐計算,並以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
三、惟相對人甲○○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168-2│建│88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