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三號、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玖包(驗餘合計淨重叁點壹零公克,空包裝重肆點陸壹公克)、摻有海洛因之香煙壹支(重零點捌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六厘),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執行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物品經送驗結果,其中白色粉末十九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三‧一0公克,空包裝重四‧六一公克,純度百分之五二‧八一,純質淨重一‧六四公克;又香煙一支亦含海洛因成分(量微無法析離),香煙重0‧八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二0000四七八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參。另扣案之含袋重六厘物品亦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及檢驗結果照片二張在卷可憑。上揭物品均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均不得持有,均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白粉十九包經送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驗餘合計淨重三‧一0公克,空包裝重四‧六一公克,而扣案香煙一支經送驗結果,亦含海洛因成分(量微無法析離),香煙重0‧八九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二0000四七八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可稽(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一號卷第二三頁),足認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扣案之含袋重六厘晶體一包經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煙毒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亦有卷附該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可憑(參警卷),足認係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誤。準此,堪認前揭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鑑驗耗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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