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馬秩易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4年8月22日馬警分三字第0942230778號處分書科處罰鍰,因
逾期不繳納,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馬警分偵字第
0942230934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移送機關科處罰鍰新台幣13,500元,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
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知書、
送達證書作為釋明。
二、移送機關聲請對被移送人易以拘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