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漢忠
相 對 人  陳致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前,因符合法律扶助
法規定無資力之情形,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
助,而前述法律所規定無資力之情形,應與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七條所規定當事人無資力之情形相當,為此,爰聲請訴
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第一百零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該基金會
以聲請人符合無資力標準,因而准予扶助,此有該基金會台
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資料在卷可參。由
前述資料判斷,可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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