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6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青城桔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60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9月3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擔任青城桔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12屆主任委員,
在職期間因學識能力不足,無法盡其管理之責,致使本社
區門禁不嚴,管理鬆散,住戶毫無安全保障。原告分別於
民法(下同)99年1月9日及99年5月1日在本社區自宅遭外
人侵入毆打成傷及恐嚇毀損私人物品,有板橋亞東醫院診
斷書可證。前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貴院判處罰金在
案(99年度簡字第3712號)因被告不服已聲請上訴。後案
已於5月3日按鈴申告,由檢察署偵查中。原告受此不法侵
害,身心均痛苦異常,並衍生頭痛、視力糢糊、手臂發擁
等後遺症,嚴重影響日常作息。案發至今未見管委會改善
或處理,故而請求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且該項費用不得由社區管理基金支出。被告身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理應督導警衛門禁並負社區全體住戶安全之責
,卻縱容外人進入社區危害住戶身心安全,門禁管理形同
虛設,類似作為實不足取,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00元。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原告要告的是青城桔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沒錯,並非其
法定代理人乙○○。
⑵第一次是1月9日的晚上,要經過警衛的訪客登記才能讓外
入進入。原告第一次受傷是在家裡受傷,右眼受傷,對方
有被判罰金10000元,第二次也沒有經過門禁管制、訪客
登記,因為原告沒有開門,所以外人撞擊原告家鐵門,頂
埔派出所都有報案,第二次傷害案,目前仍在地檢署偵查
中。原告第一次受傷,1月10日有聲請調錄影帶,錄影帶
被保全刪掉錄影資料。原告有聲請調閱相關資料,但管委
會至今置之不理。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為現任主委,任期至今
年12月31日,此事被告認為沒有義務賠償原告,所以不會
給付任何款項情。
(二)原告受傷是在社區外面,在社區裡面沒有發生任何事件,
而且跟原告發生衝突的是舊識,警衛也有通報原告家人,
是原告的兒子開門的,原告主張有發生兩次,第一次隔天
被告並沒有見到原告受傷,第二次發生事情是在社區外面
的事不是發生在社區裡面。
(三)原告管理費沒有繳,所以原告聲請調閱資料才沒有給他,
警衛紀錄是保全公司負責,我們都有在處理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亞東醫院診斷證明一份、元復
醫院診斷證明一份、保全員煙滅證據說明一份等件影本為
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予以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管委會門禁管制不
嚴格,致使原告遭外人毆打致傷,惟查,原告未能舉證被
告有何故意過失之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且對原告為侵權
行為者,係他人而非被告,是依前述規定,原告所受之傷
害非被告之行為所致,是其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500000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受之傷害非被告之行為所致,故被告
並無侵權行為可言,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因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於
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