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65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65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禾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9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4,061元,經本院於
民國99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9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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