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9,67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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