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點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5,000元│97年9月15日│JC0000000│9個月│││司 黃玉碧 │大安分行│││││├──┼─────────┼────────┼─────────┼───────────┼────────┼────────────┤│002│點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5,000元│97年10月15日│JC0000000│9個月│││司黃玉碧│大安分行│││││├──┼─────────┼────────┼─────────┼───────────┼────────┼────────────┤│003│點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5,000元│97年11月15日│JC0000000│9個月│││司黃玉碧│大安分行│││││├──┼─────────┼────────┼─────────┼───────────┼────────┼────────────┤│004│點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5,000元│97年12月15日│JC0000000│9個月│││司黃玉碧│大安分行│││││├──┼─────────┼────────┼─────────┼───────────┼────────┼────────────┤│005│點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5,000元│98年1月15日│JC0000000│9個月│││司黃玉碧│大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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