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
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