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97年間就讀光啟高中時,邀同債務人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142,889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37,889元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9807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904│ 新樹 ││││││元│││││├──┼───┼─────┼──────┼──────┼───────┤│2│新臺幣│甲○○,李│9807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904│新樹││││││元│││││├──┼───┼─────┼──────┼──────┼───────┤│3│新臺幣│甲○○,李│9807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3374│新樹││││││元│││││├──┼───┼─────┼──────┼──────┼───────┤│4│新臺幣│甲○○,李│9807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3400│新樹││││││元│││││├──┼───┼─────┼──────┼──────┼───────┤│5│新臺幣│甲○○,李│9807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654│新樹││││││元│││││├──┼───┼─────┼──────┼──────┼───────┤│6│新臺幣│甲○○,李│980701│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653│新樹││││││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9808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904│新樹│││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李│9808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904│新樹│││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李│9808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374│新樹│││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李│9808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400│新樹│││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李│9808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654│新樹│││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甲○○,李│9808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653│新樹│││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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