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債權人 游文振 債務人 葉志生 債務人 陳碧梅 債務人 余夏蘭 債務人 黃財進 債務人 黃佳玲 債務人 黃佳儀 兼上二位之 林惠真 法定代理人債務人 黃秀蘭 債務人 楊玉英
一、債務人葉志生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葉志生、陳碧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余夏蘭、黃財進、林惠真、黃佳玲、黃佳儀、葉志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叁拾柒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葉志生、楊玉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拾玖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葉志生、黃秀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