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清輝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清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王清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已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紀錄,於執行完畢後又再次犯下本件妨害性自主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將其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又本院已於100年10月19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施建榮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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