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育慈 法定代理人 林新原 原告兼首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宜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
張照堂 律師被告 朱堂秀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51號,起訴案號:100年度調偵字第25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朱堂秀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育慈、謝宜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