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債務人 許文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所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所為100年度司促字第5369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