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22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479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9年6月19日死亡,有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99年7月21日中縣豐警偵字第0990006666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參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司熒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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