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2號原告 何志賢 被告 呂樂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28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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