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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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9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志選任辯護人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2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歐陽志於民國108年間,係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大溪區中隊之職員,告訴人范 惠婷 、李紹銘則分別為該中隊分隊長及夜間組長。被告明知告訴人 范惠婷 、李紹銘並無如附表所示違法情節,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未經查證即於附表所示日期,以附表所示方式,張貼含有附表所示內容之影片,不實指摘范告訴人惠婷、李紹銘2人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行為,足以貶損其2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2人與被告均已調解成立,且被告業已履行調解之條件完畢,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1年1月25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院卷第57、58、81至8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日期被害人方式「斬魔錄」影片之內容1108年10月4日范惠婷(內容三) 李紹銘 (全部內容)自製封面為「斬魔錄」之影片,分別張貼網址轉發於自己之臉書帳號「歐陽志」,及其他臉書社團「爆料公社」、「罷免民進黨」、「 東森 新聞」、「中天廉政公署」、「蔡英文」一、冒名頂替偽造文書:民國106年6月26日, 洪志賢 、 藍漢雄 、 陳彥佑 同組作業,由洪員拾金不昧撿到五萬元!吳隊長要洪員協助拍攝假照片,其他人員冒名頂替,李紹銘、 呂慧珍 為內勤人員。獲大隊記嘉獎鼓勵,當年度考績為甲,年終獎金多半個月,考核委員會通過?二、濫用職權隊員當工人:民國106年4月17日至18號期間,利用公務資源,上班期間,由李紹銘派員至民宅大溪員林路一段503巷16弄27街10號,改建私人住家花台,私人的地,公款的磚,官派的工。施工中,動用人員約10人次為期一週,施工品質優良無民怨。三、車輛維修款流向不明:疑處一:賠償公務機關的錢不用繳回國庫?疑慮二:公務人員向民眾報價索賠,立場?資格?疑慮三:車輛得標廠商無法修復?清潔隊員會修?疑慮四:上班時間賺外快?疑慮五:報價/收錢/修車/請款/驗收/同一人?疑慮六:分隊長洩漏檢舉人資料無達違法?,紀律何在?疑慮七:政風單位認定合理?公款進私人口袋不違法?疑慮八:政風報告回復舉報金額/日期與實施不符!!公務車與民車碰撞民眾賠償數萬元1.款項並未繳國庫2.車未交得標廠商修繕3.如何銷帳?收據?發票?根本無帳?4.車輛修復水平令人不解108/6/14具檢舉函向隊長范惠婷舉發,竟得知該帳款是她本人核銷。分隊長范惠婷通知被檢舉人李紹銘??共犯結構?有無交付檢舉資料?共犯辦的出來才有鬼!稽查大隊管理員,向民眾報價索賠。收取民眾金錢未繳國庫,修復車輛,驗收,有無收據或發票?收錢入口袋。四、利用職務圖謀私利:公務車沒保險637-RE與960-SM碰撞,車管告知無法出險,要求同事賠償5000元,該車管於上班時間將車開至外廠(車管自己家)維修,公務車要自費修車?KEA-7280碰撞民車,車管亦告知無法出險,要求同事賠償20000元。出險影響考績等,車管將民車開至外廠(車管自己家)維修,公務車要自費維修?2108年10月11日范惠婷(內容三)將「斬魔錄」影片張貼於上開臉書社團同上開內容三3108年10月18日李紹銘(全部內容)將「斬魔錄」影片張貼於上開臉書社團同上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