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35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煒選任辯護人洪蕙茹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8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煒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志煒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志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法治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業與被害人 王權毅 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頁),另參以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其竊取財物之價值尚非鉅額等犯罪情節,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考量其坦承犯行,且本案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被害人亦同意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堪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警惕戒慎,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至被告受緩刑之宣告,若有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之情形,其緩刑之宣告可能遭撤銷,被告應知所警惕,切莫再犯,附此敘明。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已賠付被害人失竊財物之價額,業如前述,倘仍沒收其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8701號被告陳志煒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煒於民國109年7月10日20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東京自助洗車場右邊第2格車位欲洗車,趁王權毅未注意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王權毅所有、插在該車格之投幣機設備內之儲值卡(內儲值新臺幣1500元),得手後放入口袋內。嗣王權毅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循線追查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志煒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竊盜犯行,辯稱:那天伊是不小心把東京自助洗車場之儲值卡跟ICASH卡兩張卡片同時放進機器內,結果伊發現ICASH卡也放進去,伊就將ICASH卡抽出來,伊並不是抽王權毅之儲值卡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王權毅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畫面光碟、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翻拍照片及勘驗報告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確有竊取上開物品之犯行,被告上開所辯,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檢察官郭景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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