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27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587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6年度繼字第587號拋棄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劉冠宏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繼承狀況,故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票字第68544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客戶基本資料及貸款帳戶明細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