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1號原告 王昆龍 被告 謝承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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