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世昌
相 對 人 黃亞薇
法定代理人 鄭素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8000元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38號源
股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營簡字第62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106年度司執字第1338號源股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6年度營簡字第62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