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被 告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買價金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期閒,以商品買賣分期
付款方式購買欣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樹林分公司美容產品,由
被告為申請人,期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00元,分24期
檬遠,分期付款總金額為96,000元。詎料被告自103年9月26日起
未繳款(僅付8期分期款),尚積欠原告64,000元未清償,明顯
已違反契約約定,業經原告屢次催繳及存證通知,被告均置之不
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品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相關
資料、存證信函及欠款明細表、鈞院103年度司促第42264號函文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000元,及自103年9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