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雄
       盧振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
法定代理人  陳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
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