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7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子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一一一年度交易字第七六六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劉依伶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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