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黃柔文 被告 莊秉秝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王怡蓁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