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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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簡字第1號上訴人 徐維陽 被上訴人 謝君柔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家簡字第1號判決關於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部分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3,150元之上訴裁判費,因上訴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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