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劉興活
林義王 被告 林駿騰 (即 林裕軒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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