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755號上訴人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吳建璋
樓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被上訴人尼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萍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79號」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9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永昌法官陳忠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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