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