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被告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上列被告等因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千八百八十九萬九
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因侵占一案,業經諭知免訴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訴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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